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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培育扶持办法(暂行)

九州平台-九州(中国):2016-06-27 | 浏览次数:4538

第1章 总则


  第1条  为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切实贯彻落实好国家、自治区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一系列部署安排,进一步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自主创新,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打造一大批科技水平高、竞争实力强、成长性好、管理规范的科技“小巨人”企业,根据《包头市培育科技“小巨人”发展实施意见(2015-2020)》和《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加快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实施对象为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拥有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和知识型员工,投入科技经费、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经由自有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先进知识提供产品或服务的中小企业。

第二章 支持对象与条件

第三条  面向本市范围内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成立一年以上的企业。
  第四条 支持对象分为两类: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与科技“小巨人”企业。
  第五条  申请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主要条件:

(一)企业的研发人员人数不低于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软件或科技服务类企业的研发人员人数不低于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
  (二)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2%;
  (三)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300万元至4亿元之间,软件或科技服务类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100万元至1亿元之间;且企业前三年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的平均增长率在15%以上;

(四)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获得授权的专利、软件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或专有技术、以及注册商标或品牌);

(五)企业有良好的经营管理团队,健全的财务制度,较强的市场应变能力和灵活的激励机制。
  第六条  申请科技“小巨人”企业主要条件:

(一)被认定为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1年以上。

(二)企业的研发人员人数不低于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20%,软件或科技服务类企业的研发人员人数不低于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50%;
(三)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
(四)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至4亿元之间,软件或科技服务类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1000万元至1亿元之间;且企业前两年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的平均增长率在20%以上;

(五)应拥有1项以上达到国内同类产品水平的标准或一项同行业中的知名品牌或应拥有2项以上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或专有技术;

(六)企业应有研发机构(技术中心、实验室、测试平台等)、研发计划及与之相适应的知识产权保护、人才培养(含引进)、创新激励等运作机制和较完善的规范化管理制度,并有良好的经营管理团队,有较强的风险控制机制和健全的规章制度。

第三章 资金来源及支持方式


  第七条  科技“小巨人”培育工作是支持包头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持续开展技术创新的一项重要工作。 市政府设立“包头市科技小巨人培育扶持专项资金”,资金额度为2000万元,列入市本级每年财政年度预算,以保障本办法顺利实施。

第八条 对认定为包头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依据科技“小巨人”培育扶持专项资金每家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经费资助,对经培育后达到科技“小巨人”企业标准的,经认定后资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含培育经费)。资助资金可用于企业的技术攻关、产学研合作、关键技术的再创新、知识产权保护、研发中心和实验室建设、人才培养、技术咨询等创新活动和企业的贷款贴息。

第九条 对于在培育期显示出高成长性,高创新性的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验收通过后,达到科技“小巨人”标准的,鼓励申报科技“小巨人”企业,未达到标准的,可以继续申报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但多给予两次培育。

第十条 对认定为包头市科技“小巨人”(含培育)企业的,符合包头市政府设立的“包头市科技创新引导资金”条件的优先予以支持。

第十一条 加大对科技“小巨人”(含培育)企业研发的支持力度,市级科技计划对科技小巨人(含培育)企业的研发项目予以重点支持,优先选择科技“小巨人”(含培育)企业组织产学研合作和课题招标,解决企业科技创新的重大科技问题。
  第十二条 鼓励并优先推荐科技“小巨人”(含培育)企业申报国家、自治区各级科技项目,支持企业开展自主创新,增强企业持续发展的核心竞争力。
  第十三条 鼓励并优先推荐科技“小巨人”(含培育)企业申报国家、自治区和市级工程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和各类实验室的认定。

第十四条 鼓励并优先推荐科技“小巨人”(含培育)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及各级创新型企业。

第十五条 鼓励并优先推荐科技”小巨人”(含培育)企业的创新项目和科技成果申报国家、自治区和市级风险投资基金项目。

第十六条 鼓励有条件的科技“小巨人”(含培育)企业在国内主板和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

第十七条 加大对科技“小巨人”(含培育)企业创新带头人和创新团队的支持力度,推动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的人员交流与合作。

第四章 申请、受理与推荐

第十八条  市科技局每年度向社会公开发布培育科技“小巨人”工作申报通知,符合科技“小巨人”(含培育)企业条件者,按照自愿的原则,每年按通知要求,登陆“包头科技局”网站填报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

(一)包头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含培育)申请书;
  (二)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审计报告复印件(需上传原件);
  (三)涉及特殊行业的,需提供相关许可证;
  (四)财务及相关规范化管理制度;
  (五)研发机构建设相关证明材料(申报科技“小巨人”企业必须提供);
  (六)企业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各旗县区科技管理部门按本办法第五、第六条申报主要条件的规定,对申报企业的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后,向市科技局提交推荐。

  第五章 评审、认定与验收

第二十条  市科技局聘请专家开展认定评审。评审工作采取专家网上评审与会议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必要时辅以现场考察。
  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局按照科学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申报材料,对拟认定的企业,进行综合评估、实地考察,符合条件的企业经市科技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批准后企业名单通过科技局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获得认定的科技“小巨人”(含培育)企业,与市科技局签订“小巨人”培育项目任务书,同时给予经费资助,认定文件由市科技局印发,获得认定的科技“小巨人”企业,市政府发放“包头市科技小巨人企业”牌匾。
  第二十三条 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实施周期为2年,资助经费按照应用研发经费使用办法合理使用,实施期结束后,由项目实施单位向市科技局提交书面的验收申请与相关验收资料,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第二十四条 已被认定为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的,如有提供虚假信息、违法违规等行为。将取消其资格,追回相关补助资金,并不得再次申请认定,情节严重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